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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既然提到了技术保护,那么还有一样东西就要连带性的涉及出来了——律法!

律法条规这东西只要是团体性组织都会存在,这是约束其成员行为的东西。这种技术保护说的简单点就是后世的专利保护,这种保护在后世也很受争议,一个国家内的专利纠纷也许还好处理。但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战略发展需求,专利这东西在国家之间很多时候都是一纸空文,官司不仅难打而且执行起来也极为困难;不过也不能因噎废食的就一味说这专利保护没有用,至少在处理一些民间经济纠纷和产业纠纷时还是有它存在的必要性。

而律法条文其实早在初建新村时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还不叫做律法而是仅仅只做约束性的村规、山规,当时因为大家都比较齐心,而且人少易于管理,村民们对于邓时锋是处于一种敬畏的心理,再加上山民们较为淳朴,各种公约条规大家都能较为遵守,即便有人触犯也多为无心,在覃二和其它村民的规劝下也都能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

只是当小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单纯依靠自律性的主观约束已经不太现实,任何国家和任何团体都会有自己维护条规的处罚措施,而国家也会有专门的暴力机构来维护这种律法条规的执行,山村也不例外,从原先的民卫到现在的警察卫队,都是这样负责维护治安以及山村自己律法条规执行的机构。

山村的警察卫队对山村的治安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到目前为止,山村虽然年轻人之间打架、邻里纠纷这些事情屡有发生,但还没有出现一起命案和几起偷盗案件,这得益于山里人较为淳朴,可更重要的还是山村对这种刑事治安案件的高压政策,即便是小偷小摸的这种行为,山村的惩处也是极为严厉的,初犯会小施以惩戒,再犯就送至战俘营劳动,任何试图想挑战山村律法条规的人都得好好的掂量掂量……

只是随着山村的人口越来越多,各种不同人等的汇聚和出现,人与人之间自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同时治下领地也在不断的扩张,在治下之地一些历史固有的田土纠纷、住宅纠纷以及村与村之间水土纠纷等等都出现,这种属于民事纠纷的事情,以往都是县衙里解决,但现在的县衙县太爷什么的都被清理掉,那么处理这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担子,自然就落在了山村管理人员的头上……

由于目前的时代特点,除了必须要报官的刑事案件,民众对于打官司这种事情还是避之不及的,有什么纠纷还多用老一套的方式自行解决,再加上一开始更迭权利时,各村村民对山村也是报以戒心和小心谨慎态度接触,而且为迅速稳定治安军队也采用高压政策,最初伊始,山村的警察卫队便承揽了抓捕和裁定还有审判的一系列工作,司法体系完全可以说是属于原始状态。

不过随着山村的势力越来越大,所遇到的各种治下纠纷也越来越多,司法建设上的缺陷也是逐渐的浮出水面,对于这一块系统的建设邓时锋并没有太多外挂可用,唯独有的经验就是大脑中一位法硕专业的研究僧,通过他的记忆逐渐的编写出专业系统的律法条文、而且司法系统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员同时还需要大量的时间来逐渐完善,对于山村目前还很匮乏的人才来说这简直就是浪费宝贵的人力资源,为此邓时锋目前只能依靠警察卫队成员的自律性来摸索司法建设。

当然这种窘境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逐渐完善的各种律法条文目前虽说还没有发挥出其显著的作用,但未雨绸缪的先做总比什么都不做的要好,同时后世所用的法律条文也未必能够全部套用到这个时代人的头上,邓时锋也只能先将各种律法条文先制定出来,然后在实际的运用中,让各种问题自行的在司法实践中付浮出水面,然后再由自己的学生在实践中去摸索和完善……

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保守做法看上去似乎有点不作为,但这也是没办法中的办法,邓时锋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不可能事事亲为的将所有的事情全部做一遍,而且司法建设又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性质和裁定量刑依据,这些东西是相当细致的工作,哪怕邓时锋现在什么事情也不住,他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将记忆中的各种法律条文给撰写出来……

因此他除了军事建设和工业建设主方向之外,对于这种基础摸索的过程……邓时锋和科学研究的做法一样,自己提出大方向,而中间的步骤和过程……还是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和完善吧……(未完待续。。)</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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